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撫順市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8〕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撫順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3日
撫順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18號),設立撫順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局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關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務院、省政府下放的相關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強化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水源保護區等水源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基本制度,組織起草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地方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
(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區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組織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排污許可相關工作,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實施總量減排考核。
(四)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依法開展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關工作。
(六)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大伙房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監督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濕地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協調指導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八)擬訂全市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市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地方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指導和協調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擬訂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受市政府委托,將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及相關企業,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結果報市政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文字綜合、機要、保密、信息、檔案、督查、政務公開和信息安全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市環境保護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承擔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審核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承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資金項目,提出環境保護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意見或建議,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組織編報、審核匯總預決算,承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擬訂生態補償政策并組織實施。
(三)行政審批處(環評協調服務處)。
負責有關環保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指導環保行業行政審批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協調、指導、服務、監管工作,負責上報國家和省審批重大項目的推進協調工作,負責監督縣區政府落實戰略及規劃環評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機構資質和相關執業資格,負責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指導、監督排污許可制相關實施工作。
(四)大氣環境管理處。
承擔大氣環境中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淘汰黃標車、老舊車的指標任務,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污染防治政策、規劃,組織測算并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建立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負責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具體工作,綜合協調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工作,建立并組織實施新生產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土壤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市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制度、規劃,擬訂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測算并確定土壤環境容量,開展土壤環境承載力評估,承擔土壤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等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統一監督管理土壤環境保護、農膜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水環境管理與自然生態保護處。
承擔水環境中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指標任務,負責全市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污染防治政策、規劃,組織測算并確定水環境容量,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具體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業務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態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擬訂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并指導建設,組織指導生態鄉鎮和生態村創建工作,協調并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及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工作。
(七)科研監測應急與工業環境保護處(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環境監測管理,負責環境質量、生態狀況等環境信息發布,規范管理社會環境監測資源,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指導有關單位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環境應急、信訪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參與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政策、規劃,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我市的履約工作,協助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指導、協調、監督工業污染防治工作,擬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業園區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核與輻射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工作,承擔縣區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縣區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設置市環保局新撫、望花、東洲、順城分局,為市環保局派出機構,處級。
城區環保分局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負責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及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二)關于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關于污水處理管理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指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組織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
(四)關于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牽頭負責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淘汰工作計劃,負責黃標車的認定及淘汰情況調度、匯總、上報工作,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與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信息定期通報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共同做好淘汰工作。市公安局配合市環保局做好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工作,依法查處違規進入綠標區的黃標車,配合環保部門開展執法檢查,負責淘汰車輛的強制注銷和車輛牌證公告作廢工作。市交通局配合市環保局做好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區按要求淘汰營運黃標車和老舊車。市商務局按規定承擔二手車流通、報廢汽車回收及老舊汽車更新管理工作,負責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市財政局配合市環保局研究制定和落實提前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經濟補償政策,負責補償資金的籌措和撥付。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