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撫政辦發〔201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順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撫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3日
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18號),設立撫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關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務院、省政府下放的相關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 進一步強化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促進建筑業發展相關職責,推進棚戶區住房改造、房地產“去庫存”和建筑產業現代化等工作。
2. 加強對產鎮融合的特色小城鎮建設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建設、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開發和房屋管理、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供熱、供水、燃氣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相關行業、產業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市住房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編制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棚戶區和危舊房屋改造、房地產業、村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市用于住房和城鄉建設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推進房地產“去庫存”,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管,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的管理。
(四)規范房屋交易和租賃市場的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與監管,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負責房屋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指導,負責居住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使用的應急管理。
(五)指導全市建筑業發展,推進建筑業產業現代化,負責建筑業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勘察設計咨詢和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及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建筑活動的監管,規范有型建筑市場,負責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領域設計及施工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貫徹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經濟標準和定額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組織新技術、新材料和新成果推廣,推進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七)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筑安全法規,負責建設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管,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市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除作業的安全監管。
(八)負責供熱、燃氣、城市供水行業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項目設計方案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施工方案審核。
(九)負責公共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承擔沈白客專建設、沈吉鐵路遷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與鐵路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聯絡,協調縣區政府配合鐵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
(十)負責全市新型城鎮化工作,承擔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和特色小城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負責推動產鎮融合的特色小城鎮建設。
(十一)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置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綜合、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安全、政務公開、政務督查、績效考核、目標管理、營商環境、應急協調及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等網絡信息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使用管理,負責協調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二)信訪處。
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民意訴求、信訪穩定、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各類來信來訪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分類初核、轉辦,協調疑難問題的辦理,統籌辦理結果的審核回復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參與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注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指導縣(區)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有關的行政許可工作。
(五)綜合計劃和統計處。
負責編制住房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指導市屬城建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負責統籌對上爭取國家和省住房城鄉建設方面資金、優惠政策,平衡全市城市建設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負責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協調和統計分析工作,參與城建重大招商引資活動,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六)住房保障處。
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及檔案。
(七)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的政策調研及信息導向,擬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指導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市場經濟運行情況綜合統計分析和預警,指導和協調房地產“去庫存”工作。
(八)建筑業管理處。
指導建筑業和建筑產業現代化工作,擬訂全市建筑業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管理,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和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九)勘察設計管理處(市抗震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工程建設、城鎮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業的監督管理,參與重大勘察設計質量事故調查并監督處理。
(十)建筑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建設行業標準化,推廣工程建設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擬訂建筑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推廣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管理,負責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除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協調,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執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管理,負責有型建筑市場經營主體和執業人員的準入、清出工作,組織或參與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城市建設處。
組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項目實施方案的技術論證和審查,協調重大城市建設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施工組織,組織城建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預、決算審查,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移交工作,負責指導“海綿城市”建設。
(十三)鐵路項目建設管理處。
負責公共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負責組織沈佳客專、沈吉鐵路撫順城區段遷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負責指導相關縣區的征地拆遷等工作,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負責與沈陽鐵路局、鐵路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承擔沈白客專建設、沈吉鐵路遷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公用事業管理處。
負責供熱、供水、燃氣行業和市場管理,擬訂城市供熱、供水、燃氣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政府投資供熱、供水工程的項目建設、監管工作,指導、落實城市燃氣設施配套工程項目建設,負責供熱、供水、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和應急協調工作。
(十五)房產管理處。
擬訂全市房產交易和租賃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屋交易和租賃管理,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各區對管轄范圍內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指導公有房屋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商品房網簽合同備案、存量房交易、房屋抵押、房產測繪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結算資金監督管理。
(十六)物業管理處。
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管和物業服務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前期物業招投標及管理工作,指導住宅區按規劃進行環境建設,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監管,協調重大安全隱患的應急處置,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七)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棚戶區改造辦公室)。
指導棚戶區住房改造工作,指導、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擬訂年度房屋征收指導計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負責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審查及擬征收地塊房屋征收成本的審核,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上征收項目備案管理,承擔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村鎮建設處。
負責全市新型城鎮化工作,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及農村危舊房改造,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對產鎮融合特色小城鎮建設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擬訂全市村鎮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和特色小城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財務審計處。
負責住房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管理,機關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的監督和管理,監督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審計工作。
(二十)人事處(黨委工作部、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組織建設行業工程系列中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綜合管理行業推行執業資格制度工作,指導建筑行業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公共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方面的職責分工。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公共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調公共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地方鐵路運營監管。
(二)關于房屋產權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承擔房屋交易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屋產權登記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