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2023年立法計劃安排,撫順市衛健委起草了《撫順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草案)》。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撫順市司法局現按照立法程序將《撫順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10月28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給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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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8日
撫順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建設健康撫順、文明撫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和《撫順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堅持管理與自律相結合,遵循政府主導、單位和場所負責、全民參與、個人自律、社會共建、部門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煙工作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管理的協調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控制吸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控制吸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制定宣傳教育培訓計劃,開展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的控制吸煙管理工作;區、縣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控制吸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地區文明城市和衛生城市等創建工作中,開展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煙單位建設。
鼓勵控制吸煙協會、控制吸煙志愿者等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依法參與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全社會開展控制吸煙活動,鼓勵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無煙家庭建設,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七條 交通、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民政、煙草專賣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控制吸煙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可以設置部分室內吸煙室。
鼓勵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全面禁止吸煙。
第九條 下列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場所;
(二)婦幼保健機構、婦產醫院、兒童醫院以及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三)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有觀眾坐席、賽場區的體育和健身場館;
(五)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
(六)公共汽車、長途客車、出租汽車、火車等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室外售票場所、等候區域;
(七)敬老院、生活小區的健身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室外區域。
市及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臨時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煙點。吸煙點應當科學、合理設置,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明顯的吸煙區引導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設置收集煙灰、煙蒂的器具設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相關要求、標準。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設置的室內吸煙室,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將煙霧與禁止吸煙區有效隔離和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
第十一條 設置室內吸煙室、劃定室外吸煙區的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逐步取消吸煙室、吸煙區,逐步實現全面禁煙。
第十二條 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二)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放置煙具;
鼓勵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依法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吸煙行為進行勸阻,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勸阻和制止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12345平臺統一受理有關控制吸煙的咨詢和投訴舉報,受理后按照執法分工轉交給各相關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按流程處理。
第十四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專業的戒煙咨詢、診療服務。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協助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日常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控制吸煙標識的制作標準以及設置規范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會同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成立控煙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與控制吸煙工作相關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吸煙工作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監督執法工作。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執法;
(二)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
(三)民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四)承擔城市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負責園林公園的監督執法;
(五)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的監督執法;
(六)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
(七)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場館、健身場所的監督執法;
(八)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和商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
(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
前款所列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并倡導停止售煙、吸煙一天。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公益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吸煙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的教學計劃,培養學生的健康意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相關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百元罰款。
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吸煙的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外區域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未履行義務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外區域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未及時制止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室內吸煙室的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明顯標識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及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吸煙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煙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和其他新型煙草制品(含電子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側面超過兩面的任何空間封閉半封閉的區域,包括電梯轎廂、走廊、地下通道、連廊、樓梯間、衛生間、防火通道等;本辦法所稱的室外,是指由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實際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撫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撫順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稿)公開征求意見公告解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