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撫順市司法局現將市營商局起草送審的《撫順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8月1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給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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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日
解讀撫順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條例 (草案征求意稿).pdf
撫順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
第三章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
第四章 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政務數據資源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提升城鄉建設與管理現代化水平,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遼寧省大數據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資料、數字、圖表、圖像、音視頻、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條例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本市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級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h(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將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本級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工作;具體組織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的考核工作。
市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指導各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部門形成共享數據目錄;監督指導縣(區)大數據管理部門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及其相關工作。
市、縣(區)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部門間的日常聯調工作,確保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有效進行。
第七條 各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行政職能范圍內數據資源的生產、歸集、管理、共享和開放及數據資源安全和相關制度建設。
第二章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
第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部門在政務管理和服務中形成的數據資源如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共享的都應當共享。
第九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建設,縣(區)級以下人民政府不再獨立建設共享平臺。共享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建設,依托本市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目錄的編制和審核。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負責編制、管理和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并建立目錄更新機制。政務部門應當保障本部門政務信息目錄與部門職能實際相符,并可加載有效數據。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維護和更新目錄對應的政務數據資源,并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智慧城管、住房建設、市政管理、環境衛生、停車場位建設、供水供氣及相關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路管理、鐵路管理、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網約車、出租車及相關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基礎地理、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地質、礦產及相關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水、氣、土、工業等環境監測及相關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車輛管理、養犬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數字社區建設及相關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政務數據共享。
第十七條 與城鄉建設與管理、民生等相關的政務工作中形成的政務數據資源由相應部門提供數據共享。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應當通過共享平臺進行。
新建跨部門共享政務數據資源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共享平臺實現;原有跨部門的數據共享交換系統應當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
數據資源需求部門依據共享平臺有關規定獲取提供部門的數據資源。
數據提供部門與需求部門就共享事項以及需求部門對從提供部門獲取的數據存在爭議的,由市大數據管理部門予以協調處理。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只能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涉及個人信息并且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依據。政務部門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府服務事項,應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是能夠通過共享平臺獲取政務數據資源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第三章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
第二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依申請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第二十一條 無條件開放類政務數據資源,政務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數據資源開放目錄,通過開放平臺主動向社會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需申請即可以通過開放平臺在線訪問、獲取。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開放類政務數據資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相關政務部門申請數據開放。政務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答復。不同意開放政務數據資源的,應當說明理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書面答復的,政務部門應當提供。
不予開放和依申請開放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部門應當將不予開放和限制開放的相關依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向社會有序開放。信用、交通、醫療、就業、社保、教育、環境、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優先向社會開放。
第四章 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網信、大數據管理、保密、公安等部門應當會同其他具有網絡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建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完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安全管理制度,協調處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導政務部門制定本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切實保障政務數據資源安全。
第二十五條 市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平臺的安全管理和防御設施,建立健全平臺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制定政務數據資源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備份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采取安全測評、風險評估、應急演練等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政務數據資源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
第二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安全預警機制,對涉密數據和敏感數據泄漏等異常情況進行監測和預警。建立政務數據資源安全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政務數據資源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